张磊磊与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112执7575号 张某某,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为16639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6639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本案执行费149元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2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