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75号罪犯尹言,女,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于2014年5月1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尹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尹言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4月份安阳市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面向不特定的社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尹言在鑫瑞公司工作期间,根据公司负责人的安排,做前台介绍宣传、负责收取该公司的集资款、管理公司账务来往等工作。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19人次,5821.42万元,未兑付金额5070.99万元,尹言还作为中间人介绍存款14人次94.6567万元,未兑付金额84.3441万元,尹言从中获利10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言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担任监督岗以来,能够履行职责,能够完成干警交给的各项任务。2015年1月、2015年7月、2015年12月、2016年5月、2016年11月、2017年4月、2017年9月、2018年2月、2018年7月表扬9次;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李某、孟某、赵某、杨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尹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综合原判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言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崔海成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霍宣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