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3197号
申请执行人:李松辰,男,1968年12月3日,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冯重庆,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贾会珍,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李松辰与冯重庆、贾会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有:1、2018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8年11月22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18年12月18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9年1月23日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其房产、土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冯重庆、贾会珍名下无房产信息、土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7、2019年1月23日以电话形式约谈申请人,向申请人通报了该案的财产查询,执行措施等情况,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波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