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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02执1918号

邰淞与汪宏伟、吉林省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邰淞;汪宏伟;吉林省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02执1918号

申请执行人:邰淞

被执行人:汪宏伟

被执行人:吉林省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邰淞与被执行人汪宏伟、吉林省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7)吉0102民初3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宏伟、吉林省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宏伟、吉林省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4024400元,执行费42644元。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3、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汪宏伟、吉林省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保全轮候查封。4、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汪宏伟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5、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将被执行人吉林省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上诉案件执行情况已全部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光大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