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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0072号

徐彦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徐彦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0072号罪犯徐彦丽,女,1968年9月5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彦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涉案赃款及非法所得退还被害人,剩余赃款赃物及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于2015年9月1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徐彦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徐彦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2-3月,被告人徐彦丽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以高息返点为诱饵,以山林公司、科力华公司、神豪公司、德正公司、威龙公司的名义在安阳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20人193笔,票面金额2007万元,扣除返点和利息后,实收金额15173500元,后期兑付利息293100元,未兑付金额148804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徐彦丽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彦丽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踏实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2016年10月、2017年3月、2017年8月、2017年12月、2018年5月表扬6次,2018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梁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彦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彦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崔海成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霍宣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