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402民初309号
原告:刘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路某,宁夏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倪某1,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倪某2,宁夏固原市人,现住固原市。
原告刘某诉被告倪某1、倪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17年,倪某2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于2017年6月24日归还借款,不能按期归还承担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被告倪某1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倪某1偿还原告的借款8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审理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倪某2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刘某不能提供被告倪某2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刘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伏志刚
人民陪审员 朱秀萍
人民陪审员 金义宝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德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