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1号罪犯魏小衬,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项城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2015)上刑二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小衬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于2015年10月2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魏小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魏小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4年11月初,一个叫“纪元”的男子与肖磨联系欲购买假币,后赶到上蔡县和店乡四肖村肖磨家中。经肖磨及其女儿肖春红介绍,“纪元”与被告人魏小衬认识,达成以32000元真币购买20万元假币的交易。2014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魏小衬带20万元假币前往项城市李寨镇东侧高速路口秣陵收费站附近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收缴2005年版50元面值假人民币4003张,涉案假币总面额20015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小衬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2016年11月、2017年4月、2017年9月、2018年2月、2018年7月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徐某、李某、赵某、程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小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综合原判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小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崔海成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