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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6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明与被执行人汪筠、汪知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筠;汪知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苏0106执245号汪筠、汪知初:你(单位)与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户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定淮门支行;帐号:53×××91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朱启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