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苏0106执245号汪筠、汪知初:你(单位)与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户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定淮门支行;帐号:53×××91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朱启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