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刑终11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灵,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系和顺县职工,捕前暂住和顺县。2013年7月29日曾因盗窃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冯芝钢,山西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晋0723刑初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7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灵通过淘宝网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射钉弹、钢珠等配件组装成枪支,多次用于打猎,后存放于其隔壁周述文的宿舍内。2017年10月13日10时许,该枪支被和顺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灵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以及相关书证等。原审认为,被告人王灵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灵自愿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灵不服,上诉认为:其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能够主动认罪,请求考虑其家庭困难,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王灵上诉意见基本一致。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灵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灵及其辩护人所提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灵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为本案事实。而有关王灵之量刑,原审已充分考虑了其所具有的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所作量刑在法律规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故对原审被告人王灵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皇甫权
审判员 李晓光
审判员 郑晓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