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688号 原告崔亚楠,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该村村民。 被告冯军平,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该村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亚楠与被告冯军平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亚楠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亚楠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崔亚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11元,减半收取1655.50元,由原告崔亚楠承担。
审 判 员 田秋玲 二 0 一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姚文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