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12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364005P,地址: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法定代表人武雪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胡飞飞,男,职工,住托县。被执行人郝富,男,职工,住托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飞飞、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胡飞飞、郝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飞飞、郝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飞飞、郝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胡飞飞在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存款29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郝富在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存款23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全红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