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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22执135号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飞飞、郝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飞飞;郝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12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364005P,地址: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法定代表人武雪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胡飞飞,男,职工,住托县。被执行人郝富,男,职工,住托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飞飞、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胡飞飞、郝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飞飞、郝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飞飞、郝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胡飞飞在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存款29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郝富在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存款23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全红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