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203号 罪犯魏东旭,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作出(2016)鲁0785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东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9月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魏东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东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魏东旭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魏东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东旭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胡文伟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毕作珍
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