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2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蔡鸣春,男,199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王永会,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鸣春与被执行人王永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622执恢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振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