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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2执恢119号

蔡鸣春、王永会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蔡鸣春;王永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2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蔡鸣春,男,199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王永会,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鸣春与被执行人王永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622执恢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振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