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瑞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志彪。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江东,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审
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88号1单元21层2号。
主要
负责人:刘志泓。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江东、原审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4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移送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常江东持《装修工程合同协议》诉至法院,该协议中对争议解决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向项目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据此确定管辖。案涉项目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增途
审判员 李纪申
审判员 韩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符 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