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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2民初314号

(2019)内0422民初314号董石岩诉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2-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石岩;巴特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422民初314号

原告:董石岩,男,汉族。

被告:巴特尔,男,蒙古族。 原告董石岩与被告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石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巴特尔经本院电话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石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巴特尔给付借款5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并从借款之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该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6日,被告巴特尔因急用钱在原告手里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2%,上述事实原告均有证据佐证,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有钱为由没有偿还借款本息,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巴特尔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6日,被告巴特尔在原告董石岩处借款50000元,其中36500元以现金方式交付,13500元以转账方式交付,约定借期一个月,月利率为2%。以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及收据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董石岩与被告巴特尔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巴特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董石岩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即2018年2月6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保全费670元,均由被告巴特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冬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