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783执5586号申请执行人陈祥德,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周中耘,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申请执行人陈祥德与被执行人周中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3民初91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祥德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0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将被执行人周中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周中耘于2019年1月15日前归还执行款155100元;
二、被执行人周中耘于2019年5月底前归还执行款1000000元;
三、被执行人周中耘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剩余全部执行款项。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55100元,尚未执行到位债权14844900元及利息,诉讼费56260元、执行费82400元已执行到位,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期,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浙0783执558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永平
审 判 员 杜忠东
审 判 员 杨志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陶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