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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刑初89号

崔国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崔国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7刑初89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国防,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12月3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国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瑾瑜、袁卫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国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及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崔国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太康县逊母口镇魏庄至太康县大许寨乡君赵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太康县大许寨乡君赵村西头被太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崔国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8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国防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崔国防的供述与辩解、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证明、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国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国防属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崔国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国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国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妍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