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09刑初8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德记,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陕西省白河县。被告人邱德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二刑诉〔2018〕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德记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德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邱德记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绣湖西路速通物流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单位速通物流共计价值人民币6240元的金属活塞环3200个。归案后,被告人邱德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被盗物品,并已发还被害单位。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邱德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德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德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让军、仁林林的陈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德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邱德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德记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德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荣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静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