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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刑初118号

黄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黄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冬,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暂住本市龙华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余庆环,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9﹞108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1月8日1时许,被告人黄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黄冬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206.5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冬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冬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冬认罪态度好、认罪悔罪、家庭困难,且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冬判处缓刑。审理认定本院适用速裁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冬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冬认罪态度好、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3月7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亚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欣璇李鸿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