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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96号

郑州悦达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悦达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96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悦达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与杓袁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杨磊,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79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郑州悦达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王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9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悦达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35100元及违约金(以35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郑州悦达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王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悦达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5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9年1月3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郑州悦达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称款项较分散,且金额较小,暂不需处分该银行存款;3、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4、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将被执行人王伟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5、于2019年1月22日启动传统查控,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城关镇南关街街道办事处邮寄协查函,调查被执行人情况;6、2019年1月2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佳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