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243民初498号

陈洪运与刘生俊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43民初498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甫,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9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漏列当事人为由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25元。

审判员  石朝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庹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