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43民初498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甫,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9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漏列当事人为由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25元。
审判员 石朝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庹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