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03破申72号
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59654A。
法定代表人:叶建清。
委托代理人:杨宸伟,系申请人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晓燕,系申请人职工。
被
申请人:温州市纯欣管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下兴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71615591U。
法定代表人:李新国。 依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银行”)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302执4642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以温州市纯欣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对该公司移送本院破产审查。本院依法向纯欣公司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纯欣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纯欣公司注册资本为328万元,登记机关是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股东为李新国、金海。 2016年1月14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温鹿商初字第4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浙江亿都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温州银行借款本金530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纯欣公司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温银733002013年高保字0001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800万元等内容。该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纯欣公司等未按生效判决书载明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温州银行依法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调查查明各被执行人在温州市相关商业银行已无或极少量存款,未发现纯欣公司名下有车辆或不动产,后作出(2016)浙0302执46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另查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302执4642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载明在执行中查明纯欣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查明纯欣公司在该院及本院有执行案件7件,涉案标的18081169.1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银行是纯欣公司债权人,申请人主体适格。纯欣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提出对纯欣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纯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温州市纯欣管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李曙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谷顺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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