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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345号

唐雪峰、肖进等与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雪峰;肖进;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45号

原告:唐雪峰,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

原告:肖进,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

被告: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顺风路11、顺风路**。

法定代表人:施中安。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雪峰、肖进与被告杭州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1月8日通知原告唐雪峰、肖进在收到交费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唐雪峰、肖进在已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