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1081民初13号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程玲超、章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程玲超;章小凤;陈景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81民初13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575478394。

负责人:陈慧,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镇,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朝兵,该支行员工。

被告:程玲超,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章小凤,女,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陈景岳,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程玲超、章小凤、陈景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程玲超、章小凤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48456.96元及截至2018年12月14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9099.5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785‰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陈景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判令被告程玲超、章小凤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48456.96元及截至2018年12月14日的利息、逾期利息8979.6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785‰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陈景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8日,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陈景岳签订编号为台银(高保)字(050815885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景岳自愿为被告程玲超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的期间内在原告处办理的以150000元为最高本金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包括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差旅费等)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迟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起满两年时止。2017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程玲超、章小凤签订编号为台银(借)字(0508158851)号《分期还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程玲超、章小凤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1.19‰;还款方式为按月灵活分期方式还款,分12期偿还,还款日为每月13日,每期还款额2000元,借款到期日还清本息;借款人未按约如期如数归还借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原告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7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程玲超、章小凤未履行足额还本付息义务,被告陈景岳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截至2018年12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8456.9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8979.6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玲超、章小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借款本金48456.96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2月14日的利息、逾期利息8979.60元及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6.7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陈景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计619.5元,由被告程玲超、章小凤、陈景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阮健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江梦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