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423刑初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成安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临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8)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4日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和其儿子白某,在临漳县茶柳线黄开河村路口,因被害人张某1拦车索要猪款而发生争执,被告人白某某用拳脚殴打张某1,致张某1胸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民事赔偿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人白某、张某2、冯某、孙某证言、调解书、出警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冀韵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