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民终6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书亭,女,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雪野,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萌,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俊烨,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士雷,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上述五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宏,河北保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亚忠,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现羁押于河北承德上板城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立和,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以东,新源道以北第十八小学路东御泉湾。
负责人:刘晓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公司职员。 上诉人辛俊烨、辛雪野、沈书亭、辛士雷、辛萌因与被上诉人熊亚忠,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虽然一审法院对富贵园社区居委会主任刑春红及扬庄村马鹏涛进行了走访,但因该二人未出庭接受质证,故将本案发还。宜通知二人到庭就与本案相关问题接受当事人询问,以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依法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辛俊烨、辛雪野、沈书亭、辛士雷、辛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崔玉水
审 判 员 罗丕军
审 判 员 李绍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杜振辉
书 记 员 何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