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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5民督14号

李军与何振国申请支付令案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2-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李军;何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内0525民督14号

申请人:李军,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

被

申请人:何振国,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人李军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李军诉称,2017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何振国因急用钱在申请人处借款现金3000元,并出具了一枚欠据,约定2017年年底偿还。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李军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未偿还借款。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欠据》一枚,要求被申请人何振国给付借款3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何振国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李军借款3000元。支付令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何振国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文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