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522执189号之二

万红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9-29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万红

裁判文书全文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522执189号之二被执行人万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522执189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万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6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惠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