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08民初2045号

罗欧与何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欧;何安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8民初2045号原告罗欧,男,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向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安静,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欧诉被告何安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惠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