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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民破申1号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破申1号

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芦岭镇工人村/div>

法定代表人:任斌,该公司经理。 2019年1月10日,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且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以(2019)皖1302破申1号立案审查,并于2019年1月1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宿州芦岭阳关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享有债权,被申请人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全部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张久华

审判员  常茂泉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迪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