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20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一大队。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兰花小区特**。 负责人王科,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邓丽,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远明,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一大队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4053088《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4日在渝昆高速公路上实施了01021的违法行为。2018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NO:4053088《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100元。被执行人于当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2018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NO:[2018]0501108《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NO:4053088《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NO:4053088《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审 判 长 陈伟
人民陪审员 王萍
人民陪审员 陈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宗维
书记员罗春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