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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行审21号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一大队申请执行刘远明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一大队;刘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20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一大队。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兰花小区特**。 负责人王科,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邓丽,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远明,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一大队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4053088《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4日在渝昆高速公路上实施了01021的违法行为。2018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NO:4053088《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100元。被执行人于当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2018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NO:[2018]0501108《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NO:4053088《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NO:4053088《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审 判 长  陈伟

人民陪审员  王萍

人民陪审员  陈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宗维

书记员罗春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