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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23执581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立红、张淑霞、刘玉英、郭立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玉英;郭立红;张淑霞;郭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323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刘玉英,女,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郭立红,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淑霞,女,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郭立中,男,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立红、张淑霞、刘玉英、郭立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0323执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长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