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328号
原告:四川华怡科尔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贵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菊,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伟,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艳,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四川华怡科尔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伟、杨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华怡科尔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华怡科尔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