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102执15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蔡昌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佳,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君晟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文玉芳,厂长。
被执行人:乐山三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林,经理。
被执行人:魏世全,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文玉芳,女,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市市中区君晟机砖厂、乐山三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魏世全、文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执1534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诗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