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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2执58号

熊国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宗兵;熊国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2执58号

申请执行人:周宗兵,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大悟县,

被告:熊国芳,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宗兵与被执行人熊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鄂092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赔偿数额,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0922执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科峰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韩用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谈华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