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民初265号
原告:孟宪臣,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淄博市博山第二陶瓷厂,住所地博山区山头南沟街**。
法定代表人:陈玉芬。 原告孟宪臣与被告淄博市博山第二陶瓷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孟宪臣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孟宪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洪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娜娜
书记员钱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