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3民初1349号
原告:山东省奥润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方,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安顺臣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石忠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丽波,系青岛安顺臣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圣洁,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奥润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安顺臣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省奥润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奥润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雪梅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人民陪审员 胡 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玉翠
书记员王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