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20049号之一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荣,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肖,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明堂,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刘光惠,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明堂、刘光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光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光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光惠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 频
人民陪审员 冯艳玲
人民陪审员 林 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嘉辉王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