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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84民初418号

河间市奥顺数控机床厂与巩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间市奥顺数控机床厂;巩新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0984民初418号

原告:河间市奥顺数控机床厂,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薛庄村。注册号130984600070257。

负责人:薛安全,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瀛州镇薛庄村。

被告:巩新亮,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奥顺数控机床厂与被告巩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间市奥顺数控机床厂撤回起诉。 诉讼费88元,由原告河间市奥顺数控机床厂负担。

审判员  王全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