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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4446号

朱海飞与深圳市锦世辉煌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朱海飞;深圳市锦世辉煌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4446号

原告:朱海飞,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刚,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世辉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金地一路金地海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N4H5E。

法定代表人:周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朱海飞诉被告深圳市锦世辉煌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未交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 判 长 邓 志 伟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咪(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