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03执2006号 申请执行人陶国柱与被执行人刘浩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803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刘浩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陶国柱归还欠款42000元。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03执20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秋荣
审判员 江 景
审判员 朱海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