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346号
原告:黄拜林,汉族,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天水市秦州区尚屹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职务不详。 原告黄拜林与被告天水市秦州区尚屹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黄拜林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黄拜林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黄拜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拜林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志君
审 判 员 张文煜
人民陪审员 赵中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汪元玉
书记员王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