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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3民初17号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凯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凯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03民初17号

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楼1101至1106。

法定代表人:曹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凯斌,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凯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本案所涉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凯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平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颖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