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363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谭宁波,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谭宁波罚金一案中,于2019年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谭宁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黄埠分理处62×××722账户内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谭宁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黄埠分理处62×××72账户内存款3000.00元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