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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363号之一

谭宁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谭宁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363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谭宁波,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谭宁波罚金一案中,于2019年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谭宁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黄埠分理处62×××722账户内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谭宁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黄埠分理处62×××72账户内存款3000.00元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