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9民初283号
原告:张雪嘉,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鑫,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野县伟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人民路南段。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969059268XB。
原告张雪嘉与被告新野县伟华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张雪嘉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