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581民初1430号

罗琦与金品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琦;金品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430号

原告:罗琦,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金品坤,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罗琦与被告金品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罗琦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琦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琦负担。

审判员 邓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濮瑜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