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430号
原告:罗琦,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金品坤,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罗琦与被告金品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罗琦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琦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琦负担。
审判员 邓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濮瑜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