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229民初1322号
原告:何中联,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户籍地址:广东省翁源县,现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陈礼琰,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何中联与被告陈礼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中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礼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中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礼琰立即付清欠款13800元,并从欠款之日起按人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款为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帮被告陈礼琰装修原翁源县供销车队兄妹海鲜酒楼工程,酒楼工程建好后被告陈礼琰以资金不足为由,于2018年3月4日向原告何中联立下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何中联工程款壹万叁仟捌佰元(13800元)”,双方约定6个月还清欠款。被告长期以来一直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拖延至今,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手机时,出现被告不接电话或者关机及拉黑原告的情况。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交了有陈礼琰签名的欠条一份。该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装修装饰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800元。被告陈礼琰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开庭审核,原告提供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间,原告承接被告经营的兄妹海鲜酒楼海鲜池的制作工程。原告完成工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给原告,至2018年3月4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800元,原稿起草了一份欠条由被告签名确认欠款数额,内容为“本人陈礼琰,身份证号:4402291973××××××××,今欠到何中联玻璃工程款壹万叁仟捌佰元整(¥13800元)。原供社车队兄妹海鲜酒楼工程”。
原告诉称双方约定被告6个月还清欠款。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该款项给原告,原告经催讨无果,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装修装饰合同,但依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装修装饰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800元。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尚欠款13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13800元工程款的利息,因原告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利息和付款期限的约定,及何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礼琰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何中联支付工程款13800元。
二、驳回原告何中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被告陈礼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期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卫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