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303执1578号 申请执行人夏贤良 被执行人浙江意得利洁具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贤良与被执行人浙江意得利洁具有限公司案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意得利洁具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