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126刑初18号 公诉机关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伦,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重庆市荣昌县人,居民,住峨眉山市。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15日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2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28日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1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8月10日被夹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未执行的刑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3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夹检公诉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伦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梅、被告人张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伦到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北路38号交通局宿舍,用随身携带的改刀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宿舍过道内的川L×××××电动车的车锁破坏后盗走,胡某收到手机显示自己的电动车启动后发现车辆被盗,随即根据手机的GPS定位显示一路寻找,在漹城镇迎春西路九龙国际工地对面将张伦挡获,并报警,随后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张伦带回公安机关调查。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光盘制作说明、前科材料、发票、GPS单位轨迹等、被害人的胡某的陈述、被告人张伦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3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伦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将强制缴纳)。 二、已扣押的作案工具一字改刀八把,予以没收、销毁,因该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夹江县公安局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洪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向华强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