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6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县铁门镇沟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沟头村。
法定代表人:高改命,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雄伟,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总路,男,汉族,1960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第三人:李贵生,男,汉族,1945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审
第三人:侯红喜,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审
第三人:张学斌,男,汉族,1953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子,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审
第三人:于长久,男,汉族,1959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上诉人新安县铁门镇沟头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付总路、原审第三人李贵生、侯红喜、张学斌、于长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3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3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安县铁门镇沟头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