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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终6883号

新安县铁门镇沟头村民委员会、付总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新安县铁门镇沟头村民委员会;付总路;李贵生;侯红喜;张学斌;于长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6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县铁门镇沟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沟头村。

法定代表人:高改命,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雄伟,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总路,男,汉族,1960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第三人:李贵生,男,汉族,1945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审

第三人:侯红喜,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审

第三人:张学斌,男,汉族,1953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子,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审

第三人:于长久,男,汉族,1959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上诉人新安县铁门镇沟头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付总路、原审第三人李贵生、侯红喜、张学斌、于长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3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3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安县铁门镇沟头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 君 微信公众号“”